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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推展武裝衝突法 圖謀掌控戰爭法理 無論理由為何,戰爭中就是殘酷的,加上目前各國武器殺傷力大增,且無法分辨軍事、非軍事人員,尤其近代戰爭中,一般平民的傷亡往往遠超過作戰軍人,武裝衝突法乃因應而生,本文即分析《武裝衝突法》的內容及兩岸對其訂位與運用。(編按) 武裝衝突法的起源 由於國際間軍事衝突不斷發生,加上武器殺傷力增強,對非作戰人員的傷害遠超過作戰人員,國際上限制戰爭行為的呼聲因而日益高漲。在國際紅十字會創始人亨 利.杜南(Henry Dunant)人的敦促下,16個國家代表於1864年齊聚瑞士日內瓦召開國際會議,簽訂《關於改善陸戰傷兵狀況的日內瓦公約》。  這項公約為近代《武裝衝突法》的濫觴,其用意為限制戰爭手段,減少戰爭所帶來的傷害。1945年簽訂的《聯合國 情趣用品憲章》中,更進一步地禁止會員國之間的戰爭行為,明文指出只有在合法自衛或由聯合國安理會授權採取集體安全行動的情況下,使用武力才是合法的。  然而戰爭行為並沒有就此絕跡,多數進行戰爭的國家為規避《聯合國憲章》的規範,因而不承認處於戰爭狀態。有鑑於此,國際紅十字會呼籲將非戰爭狀態的武力行 為予以規範,並於1949年簽訂的《日內瓦四公約》中首次使用「武裝衝突」的用語。之後,各種國際法文件逐漸以「武裝衝突」來取代「戰爭」一詞,將事實上 的軍事衝突及敵對行為納入國際性條約的規範中。 武裝衝突法的內涵 《武裝衝突法》並非單一法條,而是經歷諸多事件後獲得漸進發展,以滿足因武器發展與新型衝突而日益升高的人道需求,重要條 帛琉約依時間排序為:  1864年《關於改善陸上戰爭傷兵狀況的日內瓦公約》、1868年《聖彼德堡宣言》、1899年《海牙公約》、1925年《關於禁止在戰爭中使用毒氣或類 似毒品及細菌方法作戰的日內瓦議定書》、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1954年《關於在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海牙公約》、1977年《1949年日 內瓦公約的兩個附加議定書》、1993年《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及貯存化學武器及銷毀它們的公約》、1995年《關於盲目雷射武器的議定書》、1997年 《關於禁止使用、貯存、生產及轉讓殺傷地雷,及銷毀它們的公約》等。  簡單而言,《武裝衝突法》主要由以下四部份所組成:(一)武力使用法 關於武力行使的法律規定,其核心是禁止國家在國際關係上使用武力。此項?烤肉W定為區別傳統與現代國際戰爭法的根本,是現代戰爭法賴以成立的基礎。(二)作戰行為法  關於具體作戰行為的法律規範,可以分為「日內瓦法」與「海牙法」兩大系統。「日內瓦法」關注武裝衝突受害者的保護,以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為主要基 礎,針對平民保護和非參戰人員提供基本人道保護做出規範;「海牙法」以1899年與1907年海牙會議內容為主要基礎,聚焦於衝突各方作戰方法及手段的選 擇。  1977年簽訂的《1949年日內瓦公約的兩個附加議定書》,可謂《武裝衝突法》發展上的重要里程碑。這兩項附加議定書把「日內瓦法」與「海牙法」系統結合起來,形成具有統一形式和體系的國際法規,藉以加強對武裝衝突受害者的保護。  目前《武裝衝突法》所禁止的作戰手段包括 租房子:禁止使用生化武器、禁止使用改變環境的技術,如美軍在越戰時期使用的「落葉劑」、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非常規武器,如地雷、可使人致盲的雷射武器等。(三)中立法  為調整交戰(方)與非交戰國(方)之間的關係,規定各方彼此間權利與義務的規則和制度,各國有權根據中立規則維護自己的利益。在聯合國集體安全體制的框架下,中立原則繼續適用,但其適用應服從《聯合國憲章》所擬定的相關條款。(四)懲處戰爭犯罪法  關於嚴重違反合法使用武力的規定和作戰行為法規,構成戰爭罪行以及對其懲處的原則、規則和制度。1998年成立的國際刑事法院,為《武裝衝突法》懲處戰爭罪的具體措施。 中共推展武裝衝突法之意含 《武裝衝突法》的推展,自然無法忽視中共這隻全球兵員數最多的武裝部隊 酒店經紀。共軍實施《武裝衝突法》教育訓練可追溯到1989年,該年國際紅十字會邀請共軍代 表團訪問瑞士日內瓦的總部,並邀請他們參加在義大利聖雷莫國際人道學院的《武裝衝突法》訓練課程。自此之後,開啟了國際紅十字會與共軍就《武裝衝突法》的 長期合作關係。  在國際紅十字會的授權下,中共自1991年起每隔兩年為部隊舉辦《武裝衝突法》相關的研討會,分別是1991年在西安為軍隊政治委員舉辦、1993年在南 京為陸軍舉辦、1995年在廣州為海軍舉辦和1997年在上海為空軍舉辦。中共亦數度派遣代表參加在東南亞舉辦的《武裝衝突法》相關研討會議。  除此之外,中共更邀請國際紅十字會人員在北京國防學院與石家莊陸軍學院開設培訓課程,以培育共軍自己的《武裝衝突法》指導人員,讓共軍官兵全面接受《武裝衝突法》的教育洗 景觀設計禮。  如今,中共就《武裝衝突法》的相關學術研究成果十分豐碩,除了數以千計的國際紅十字會授課教材被翻譯成中文外,2003年之後更製作了一系列教材,包括在營級範圍內傳播的《武裝衝突法》光碟、連級指揮官手冊、士兵卡片與訓練用錄影帶等。  同時,為因應非傳統軍事威脅,共軍首部《非戰爭軍事行動研究》系列叢書於近期出版,該系列叢書包括《陸軍維和行動研究》等非戰爭軍事行動樣式,以提供解放軍在救災、參加維和行動、打擊恐怖主義等非傳統軍事行動時作為參考。  中共之所以積極實施《武裝衝突法》教育有下列目的:  首先,隨著中國大陸擴大改革開放的步伐,對外軍事交流與境外執行軍事任務的機會日趨頻繁。例如,近期派遣海軍赴亞丁灣執行護航任務等。然而境外執行任務所 面對的是複雜、危險的形勢,以 信用貸款及與國內差異極大的環境。因此,必須落實《武裝衝突法》教育,以避免執行任務時違反國際法,而遭到國際社會的制裁與撻伐。  其次,後冷戰時期,由於中共軍事急速地現代化與欠缺透明性,使得「中國威脅論」在國際之間不脛而走。由於《武裝衝突法》又稱為《國際人道法》,強調人道關 懷,在戰爭與人道精神之間取得平衡點,因而對於遵守《武裝衝突法》國家的國際形象,往往具有加分作用。中共可以藉由《武裝衝突法》教育的實施,來消弭周邊 國家的疑慮,有助於改善形象。  最後,為實施對我「法律戰」。由於人類早已過了「強權即公理」的年代,各國在進行戰爭決策之前,都必須考慮到使用軍事行動合法性的問題,因為它不僅關係到 戰爭的合法性,更關係到與非交戰國之間的關係。有鑑於美軍在後冷戰時期,利用心理戰、輿論戰、法律戰在幾場戰爭 裝潢中獲得重大功效,因而給予中共在對我統戰上 的重大啟發。  2003年底,中共中央軍委會正式將心理戰、輿論戰、法律戰等「三戰」,編入新修訂的《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中,並且開始加速共軍與涉台單位的「三 戰」演練與訓練。其中,法律戰是爭取軍事行動主動權的基本手段,具體作為是運用國內法與國際法,運用公認的國際通行慣例,透過各種渠道,創造有利於己、不 利於敵的法律鬥爭。  一旦《武裝衝突法》研究透徹,可以透過揭發對手違法行為,讓中共在對我法律戰時取得法理優勢,進一步獲得政治上的主動權,達到軍事行動「師出有名」,避免他國干預之目的。因此,《武裝衝突法》,可謂一種以法理鬥爭先於軍事鬥爭的「軟性」作戰模式。 我國因應之道 儘管我國並非聯合國的會員國,但是我國卻不曾忽略《武裝衝突法》的相關訓練工作。在國際紅十 燒烤字會的協助下,國防部於2001年底頒布「配合紅十字國際委員 會推廣戰爭法與國際人道法」的實施計畫。隔年,國防部邀請國際紅十字會代表在國防大學開設相關課程。2003年國防大學開班培訓《武裝衝突法》種子教官, 並於2006年起於部隊中全面實施《武裝衝突法》的教育文宣工作。  雖然當前兩岸關係和緩,但是仍未排除發生軍事衝突的可能性,共軍對《武裝衝突法》的大力推展,除顯示中共積極投入國際社會、遵行國際規範,彰顯其「負責任 的大國」地位外,更隱含未來試圖以武力犯台時,為其開戰行為找尋法律依據。因此,國軍官兵應無時無刻加強《武裝衝突法》教育,以爭取國際社會的支持,化解 潛在的衝突危機。( 本文刊登在青年日報韜略談兵版,2009.5.3,版3 )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澎湖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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